|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汀投资的优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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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3 15:57 文章来源:长汀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汀投资的优惠规定
汀政综〔200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以生产性项目为主的规模以上企业,特制订《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汀投资的优惠规定》。
一、财政方面
1、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规模以上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5年内,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其中: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为县财政实得部份)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是:10—50万元(含50万元)按20%奖励,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5%奖励,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30%奖励,500万元以上按35%奖励。企业在年度终了30天内凭入库税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拨给。
2、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规模以上企业,建设期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一律按现行同类项目收费标准就低减半征收。
二、用地、厂房建设及办证费用方面
(一)用地
1、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投资强度按[闽国土资综(2005)58号]《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标准执行,例如:纺织、鞋服产业56万元/亩,机械制造产业81万元/亩,电子等高科技产业115万元/亩)的,其土地出让金按4万元/亩的价格出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厂房建设时,由县财政对投资企业厂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工程结算单及有关单据进行分期奖励。
2、长汀经济开发区(含腾飞区、新区)内提供的工业用地都按“三通一平”供给,用地标高按建设规划部门设计要求提供。
(二)厂房建设
1、经批准,租用我县经济开发区和涂坊、河田、策武、古城四个工业集中区厂房兴办生产性项目,且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第一年按1元/m2月收取,第二年按2元/m2月收取,第三年按3元/m2月收取,前三年租金差额部份由财政贴补,第四年起财政不再补助。
2、凡自带项目、自建厂房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规模企业投资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一年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按厂房建筑结构
,由财政给予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是:单层(钢架式)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m2;两层以上含两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50元/m2;具有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经确认,属重大项目、特殊项目的纺纱织布、机械、电子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拉动大的国内销售规模以上企业)厂房验 收、合格、设备到位后可一次性补助100元/m2。在自建厂房以前租用厂房所享受的厂房优惠租金补贴应抵扣自建厂房补助款。
3、经县政府批准并出具文字批复同意兴建的标准厂房,在工程验收后,标准厂房由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统一租用,租期五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标准:单层3.5元/m2月,两层以上(含两层)4元/m2月。职工宿舍及办公场所租金不得高于5元/m2月。
4、厂房建设由县厂房建设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厂房,并负责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等前期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办理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5、上述用地或厂房转让,使用期限50年,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及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继承、赠与和租赁。
(三)、办证及费用
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一书二证”企业提供资料齐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①建筑工程押金、配套费免收;②质量检测费:钢架式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其它则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③放样费:放样一个点收取80元;④建筑设计费每平方米4元;⑤规划建设费50亩以上(含50亩)1000元,50亩以下收500元。
2、办理房产证企业提供资料齐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每幢厂房(即每本
证)1000元包干使用(含测量费);办理房产证涉及的建安税应由企业按规定(6.02%)缴纳,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按3.24%(建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返还企业。
3、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只收工本费,涉及的契税由企业自行缴纳,土地按4万元/亩,不再评估。办理以上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特事特办”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供电供水方面
1、确保企业用电、用水,不随意停电、停水。
2、在长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户的企业,属普通工业用电户的,其电力接源口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负责安装至厂区围墙。并允许企业自行购买变压器等设备由电力部门负责检查安装。
3、在长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户的企业,自来水管道由自来水公司或所在乡(镇)负责安装至厂区围墙。
四、用工方面
1、凡新办规模以上企业,所需生产用工由县招工办负责帮助解决。
2、对全县16-40周岁的适龄社会人员,由乡(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产业技能免费培训,在校学生3+X中的教育由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培训,以帮助解决县内企业的用工。
3、凡本县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需在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可按居住地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夫妻双方均在长汀务工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五、投资环境方面
1、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投资商提供有关资料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局、县招商局等经济部门代为办理各种证照的报批手续。
2、对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以及有一定生产规模的龙头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并积极引导企业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
3、凡符合条件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可申请市或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4、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挂钩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挂钩服务。
5、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六、本《优惠规定》如与中央、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有重复的,则执行就优政策。
七、本《优惠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 优惠政策 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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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有关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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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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